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表示,2006年“医患关系紧张”已经逐步上升为“暴力行为”。1月21日,广州市医卫组政协委员们数落了这些“暴力行为”的严重性。就此,广州市副市长李卓彬提出,医疗卫生应尽快立法,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医生和患者(1月22日《新快报》)。 尽管李副市长提议的初衷是好的,但恕笔者直言,这并不一定能缓解当下恶劣的医患关系。首先,法如何立?其次,立出来的法操作性强吗?再次,如何使法律保护好医生和患者的利益……这些问题仍非常棘手并难以回答。 立法不是万能的。如果现行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再额外去立一部法,则势必造成“立法浪费”。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在解决医患关系一事上,我国不是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(比如已有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等等),而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,缺乏独立的、高效率的“仲裁机构”。以现有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例,他们理应对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作出公平处理,但由于辖区内绝大多数医院直接由这些部门掌管,血浓于水,他们站在同一条船上,利益得失彼此息息相关。这使得他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既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,即便有良好的法律摆在面前,他们也难以作出合理公平的处理。 因此,笔者以为,与其通过立法来解决“医闹”等问题,还不如在医患双方间建起一条“缓冲带”——独立于卫生主管部门的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。有矛盾去请人说和,这是老百姓遇到纠纷最常见的解决办法。那么,如果各个省市都设立一个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,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,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、协商的平台,一旦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就可向“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”提出申请。受理申请立案后,就可由专家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,之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,岂不更好? 按照法律规定,人民调解员全部是从普通市民中挑选出来的。只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,经过司法部门的专门培训,就有资格成为调解员。当然,各大高校的一些医学专家、教授若能积极参与,就更好。医疗机构或患者对调解员的选择也应有充分的自由——既可以接受医调会指定的调解员,也可以任意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。 值得注意的是,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虽然是一个有关医疗的群体性组织,其工作的开展却不能受制于卫生主管部门,而应在司法部门的批准下进行,并得到司法部门的指导。这样做的好处在于,避免卫生主管部门强行插手,导致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开展工作时畏首畏尾。不仅如此,调解处理应该基于自愿,双方一旦达成协议,就具有合同的效力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。但如果希望协议能够具有强制执行力,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确认。不愿调解或者认为调解处理有失公正的,可以随时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解决。 当然,要从根源上消除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,还必须从医疗、监督、管理等体制入手,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,吃得起药! |